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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程序上訊問當事人後,認為無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後,命其於偵訊後可逕自離去。如:檢察官認為他與此案並無重大關連後,便下令予以飭回。“台北地院有一位愛判「無罪」的法官”,裏面有一段話:──陳法官認為人民才是主人,開庭時只要被移送的被告不必作強制處分時,一般檢察官、法官都會宣示「飭回」,但陳法官都是用「請回」。對他來說,「飭回」是很封建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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