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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條的殺人罪    必須要證明   動手者   有殺人之意圖.動機

而不能以傷到哪    作為一個界定

不然   若像電視劇情中    大老婆若把小三一巴掌打成昏迷  

若只以傷害頭部    就當做殺人未遂

那大老婆   豈不是也屬殺人未遂

目前   檢察官只能就客觀條件研判為傷害罪

(驗傷單....以及友寄先生單方說法)

要等司機能夠清楚且清醒的表達    再針對疑點來釐清

最後檢察官可以在更改法條起訴

若最後有足夠證據    證明友寄先生 有殺人之故意

當然    可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律    不能因為    被欺負的是自己人    就應該失去中立性質

一定要以主客觀證據    來加以衡量

只是目前司機狀況   仍不穩定

所以現有證據只是如此    就當然以現有證據處理

至於最後以何罪名起訴 要看最終的驗傷報告

因為有些傷害   非立即性

無法現在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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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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