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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不公開沒有限定開延押庭有通知律師的必要性!

 
1檢察官的羈押期是兩個月,但是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會向法官聲請延長羈押,如果法官裁定准延押,會再羈押兩個月,但是只能延押一次。兩個月快到時,檢察官沒延押或起訴,就要釋放被告。如果檢察官聲請延押或起訴,法官會裁定是否交保或續押或延押。如果案子到了法院而繼續收押,在一審法院審判期為三個月,可延押三次,每次二個月。從檢方到院方這段期間,如果案情明朗,隨時都有可能解禁或交保。交保是由檢察官或法官裁定的,交保金額也是檢察官或法官定的。不會有什麼假扣押之類的。
2. 因為一個法官.檢察官不會只辦一件案子.在手上可能有好幾個甚至十幾個案件要處理.所以在開庭及偵辦上會有影響.也會有先後順序.簡單說.有的已經快過機羈押期了才會開庭.剛開過庭的就等上一個多月
3.如問題2解答
4.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有問題尚未補充的地方可至部落格留言或來電諮詢案情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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