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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對消極作為   不一定有法可罰

對方不報案   道德雖可議    但就法律層面而言   無法可罰

(除非該司機因此死亡   那又可能有另外的問題)

再來交保問題

目前   醫生並未對該司機作出有生理機能喪失的判定

不符合刑法第10條   認定   重傷害之狀況

檢察官   也無足夠證據   認定友寄先生有直接殺人之意圖

所以不能用刑法271條殺人罪   刑法278條重傷害罪作目前的起訴法條

(未來當然狀況有改變    另外討論)

若只依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   甚至於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均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101條羈押之要件

交保仍屬合理作為

論法    就不能帶有情緒跟個人主觀想法

要以整體條件論之

除非未來修法    那當然另當別論

至於劉珊珊小姐案件    一定有某些問題

不然美方不會敢   隨便踏入我國外交領地    去逮捕我國外交人員

且劉小姐已經做了認罪協商    事件真相   我想當事人最清楚

每個國家    有各國各自的法律

我們都必須尊重

論法    就得中立   不能有太多民族意識

不然就會偏頗    那就失去法律這個天平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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