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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將通知書寄于監內之領款人.由領款人自行在監內 具狀聲請領款.請求法院將其交保款項直接匯入監內 此受刑人保管金存簿..2..在外之委託 : 還是必須請領款人(交保人)在內書寫委 託書.需指定由誰為受託人.寫清楚後再連同身分証及 在監證明.身分證寄回.受託人即依此代為領取款項..3..若監內不允許其身分證以書寄方式寄回.則受託人應 親自到監所內聲請領取..4..祝..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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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輝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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