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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台灣的警察(除了警官)多數對法律不甚了解,因為許多警察是當年警員班時期任職至今,以致常發生以莫名、不正確之理由施行行為亦經常發生。
綜觀我國法律並無規定必須等同案犯罪嫌疑人做完筆錄該犯罪嫌疑人才能離開。
正確的說是因為警察沒有是否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俗稱地檢署)的裁量權,他們必須把筆錄傳真到地檢署由值班檢察官裁定是否向法官聲請羈押或裁定以何種方式交保..等。
因警察怕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傳真給檢察官後,檢察官命警察將甲、乙二人都移送地檢署,而其中一方又巳經離開的話警察會遭檢察官斥責,所以才會要求甲不得先行離去。
有關在警局留置時間的問題,只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二項留置時間不得逾24小時,而且這個也不是針對犯罪兼疑人而是針對有管束必要之人,犯罪嫌疑人是在警局製做完筆錄時,由警察傳真該筆錄予檢察官後,若檢察官認為有羈押之必要,則會命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至地檢署,然後檢察官向值班法官聲請開羈押庭,於羈押庭中若法官准予羈押檢察官才能將犯罪嫌疑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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