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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答案與美聲大大不同 故回答之
1.2.檢察官只是依照刑事訴訟法 256條第三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所以 被高檢署駁回 就已確定 不可能再向高等法院
(其實也不可能向高等法院) 提出再議
(因為要再議 不如就直接起訴)
3.4...會 但目前檢察官已查無新事證 除非告發人或告訴人提供更新證據
5.理論上目前就到此終結 除非有3.4的狀態
6.可以 理論上地檢署會發通知單給你
當然交保人也可持收據 至地檢署詢問
大概多久 要看有無人聲請再議或抗告
再來就是作業程序 45天內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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