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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答案與美聲大大不同 故回答之


1.2.檢察官只是依照刑事訴訟法   256條第三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所以   被高檢署駁回 就已確定    不可能再向高等法院

(其實也不可能向高等法院)    提出再議

(因為要再議     不如就直接起訴)

3.4...會    但目前檢察官已查無新事證    除非告發人或告訴人提供更新證據

5.理論上目前就到此終結   除非有3.4的狀態

6.可以   理論上地檢署會發通知單給你

當然交保人也可持收據    至地檢署詢問   

大概多久    要看有無人聲請再議或抗告

再來就是作業程序    45天內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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